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4)
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
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教育资助和招考政策。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四十一条 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是指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规定执行。军队文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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