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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参与、易于疏散的原则,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远离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中小学校建设美育场馆。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在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建设期间,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过渡性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在老旧小区更新改造中,依法利用现有房屋和公共空间补充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便利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功能融合,实现共用共享,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因地制宜提供优质便民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设施资源整合,注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文化符号,推动在城市商圈、文化园区、公园绿地、居民集聚区等区域,打造公共文化新空间。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文化室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新空间加入总分馆制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和无线发射台站、传输覆盖网络、信号监测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健全各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运维保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特困人员、优抚和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有线电视收视服务,保障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服务活动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并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保障公共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设施安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有效应对,依法采取限制使用或者停止服务等措施。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

(二)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三)实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公共文化活动,支持特色戏剧传承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范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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