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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五号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3月25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七章 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传统风貌建筑、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置,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晰、属地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

(三)建立常态化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巡查管理机制;

(四)组织应对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根据建成年代、承重结构类型制定改造、修缮等指导意见,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

(六)组织推广新技术,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

(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开展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开展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性问题排查整治,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指导用作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五)发展改革或者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其他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医疗场所及涉疫医疗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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