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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3)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协助、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区分所有权房屋的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业主自行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代为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医院、交通场站、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责任,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抗震、消防、人防等功能设施;

(三)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五)擅自设置设施、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七)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与施工;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前款规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的,应当及时到现场核实处置。确认属实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拒不停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相关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业服务人;无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危及房屋及共有部分安全和相邻房屋安全。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装饰装修中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当事人不停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屋的,不得为增加租住人数,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白蚁预防。

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二十五条 公共卫生事件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中的房屋,投入使用前应当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既有房屋改造为应急建筑或者场所的,应当在改造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及抗震情况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进行改造和验收。使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情况的日常巡查。

第二十六条 设置安装大型广告牌、宣传牌、防盗网、空调支架以及供电、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得影响房屋外立面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

设施设备所有权人应当对前款规定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存在变形、腐蚀、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建筑幕墙遭受强风袭击、地震、火灾等灾害或者突发事故后,应当及时对可能受损的建筑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建筑幕墙设计工作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

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单,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公示,并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公开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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