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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7)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相关标准,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使用危险房屋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履行,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党政机关,是指依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设计工作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者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三)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综合考虑设计工作年限、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和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四)危险房屋,是指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五)自建房,是指由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

(六)监测,是指通过人工巡检和专业设备对房屋结构的状况或者作用进行的经常性或者连续性的观察和测量。

(七)检测,是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房屋的建筑材料、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八)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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