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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2)

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开展与入湖河道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确有必要并经依法批准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外。

第十五条 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二)擅自填堵、覆盖、围垦入湖河道;

(三)爆破、取土、采砂、采石,未经许可采矿;

(四)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存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六)畜禽规模养殖;

(七)在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八)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

(九)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十)在入湖河道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十一)其他妨碍行洪、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依法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符合条件的泉眼等应当纳入全省重要泉域名录保护。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入湖河道沿岸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十七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入湖河道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监测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加强信息化手段的推广运用,对水量、水质、水生态进行监测、研判及预警分析,逐步做到入湖河道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全覆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监测设施,不得干扰监测。

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推进水权水价改革。

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严格管控新增用水,开展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应当依法实现节水措施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用水效率。鼓励新增用水需求通过水权交易解决。



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

第十九条 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兼顾空间管控和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航运通畅,充分发挥入湖河道综合效益。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管控治理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垃圾等污染源,改善入湖河道水生态,减少排入入湖河道的污染物,提高沿岸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持续改善入湖河道水质,逐步达到和保持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实现水质持续稳定向好。

第二十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内容纳入湖泊保护治理相关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规划涉及入湖河道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的意见。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方案,对入湖河道实施“一河一策”治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方案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二十一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入湖河道清淤疏浚、堤防整治以及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防洪安全工程,对妨碍入湖河道行洪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保障入湖河道行洪通畅,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涉及入湖河道的建设项目和活动,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审批,防止影响河道行洪。

第二十二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入湖河道沿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全覆盖,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覆盖,将具备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网,不能纳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按照相关处理标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截污治污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管网错接漏接、破损漏损、污水直排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强化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推动农田退水、中水等水资源在湖外循环利用,防止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入湖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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