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3)
第二十三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畜禽粪污、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力度,推进资源化利用,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业,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可降解薄膜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逐步实现入湖河道沿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处理,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的垃圾清理整治,组织开展入湖河道垃圾清理打捞,及时将垃圾转移到规定场所处置。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入湖河道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入湖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审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入湖河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湖河道排污口环境执法,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处罚决定依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水系连通、生态补水、改善河道周边环境等措施,增加入湖河道水量,解决部分河道干涸少水的问题,将入湖河道打造为入湖清水通道。
第二十七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入湖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依法经批准后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恢复入湖河道岸线及周边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持水生态平衡。在入湖河道因地制宜逐步恢复原生水生植被,促进土著水生动物种类和种群增加,恢复和保护鱼类、鸟类等栖息地;科学合理地增殖放流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的水生生物,开展监测评估,适时组织种群调控;建立常态化外来物种入侵监测、生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第二十九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加大对入湖河道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鼓励入湖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擅自填堵、覆盖入湖河道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湖泊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围垦入湖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湖泊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湖泊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入湖河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湖泊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湖泊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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