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的典型案例》的通知(5)
案例五
钱某某、曹某某等人盗窃案
——多方协作精准矫治,“苔花”少年向阳而生
一、基本案情
钱某某(男,14岁)、曹某某(男,16岁)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先后与冯某某(男,17岁)交叉结伙,多次采取“拉车门”、翻墙入户等方式盗窃财物。经查,钱某某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曹某某盗窃数额未达立案标准。2024年2月24日,山东省菏泽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钱某某、曹某某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16日,检察机关以冯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6月1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做法与成效
(一)专业评估,厘清矫治重点。检察机关依法将涉罪人员提起公诉的同时,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已触法的钱某某、曹某某开展教育矫治,防止行为恶化升级。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依托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施的“苔花盛开”关爱边缘青少年服务项目,对钱某某、曹某某进行精准评估。通过家庭评估、社会风险测评、行为分析、心理图谱绘制等方式,实现社会调查从“经验判断”向“数据驱动”转型升级,形成可支持司法决策的评估证据链,为行为矫治提供更科学的依据,明确矫治重点。
(二)加强协作,凝聚矫治合力。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一人一策”矫治教育方案。一是检察机关运用督促监护令改善钱某某父母监护职责缺失、曹某某家庭功能运作失衡等问题。二是司法社工通过个案和小组服务,综合运用认知行为疗法、“影子剧场”角色扮演等方法,帮助两人认清行为危害,矫正“小恶无害”的错误认识。三是司法社工运用正向激励开展入学适应期辅导,帮助钱某某克服厌学心理。针对有就业需求的曹某某,司法社工多次带领其参与农业基地实践等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并根据其兴趣爱好为其匹配职业学校参加技能培训。
(三)跟踪问效,巩固矫治成果。建立“一人五档”制度,通过司法风险档案、心理评估档案、社会关系档案、成长环境档案、数字行为档案,确保矫治过程可追溯。设计《矫治四维测评表》,每季度由“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检察官+学校”四方“背靠背”评分,动态掌握两人的思想、行为、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变化。实行双周会商,由司法社工提交《干预日志》,检察官对照法律标准提出修正建议。经过为期六个月的共同努力,钱某某思想转变明显,主动要求重返校园,并在检察机关、司法社工等多方协调帮助下顺利复学。返校后,钱某某努力适应新环境,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较以往有显著改善。曹某某也深刻认识到此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参与社区实践活动中提升了责任感和自律性,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顺利进入辖区内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培训。
(四)总结提升,建立长效机制。基于该案及类似案件引入司法社工的成功实践,检察机关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正式签署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共建协议》,将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达立案标准的违法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与该县十四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涉案未成年人维权与综合救助工作合作备忘录》,支持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司法社工费用。
三、典型意义
探索对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临界预防,构建“法治刚性+人文柔性”双规治理范式,打造涵盖精准评估、分级矫治、动态跟踪、长效巩固的全链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司法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该案不仅为司法机关与司法社工协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范例,也为推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和矫治工作的规范化、长效化发展积累了实践经验。
案例六
何某某抢夺案
——社会调查精准画像未成年人,规范服务辅助高质效办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何某某(男,17岁)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出于寻求刺激心理,在马路上抢夺路人2部手机。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退赔财物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审查,何某某系在校生,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成效
(一)引入司法社工深度参与,提高社会调查专业水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委托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选派两名司法社工开展动态社会调查,重点围绕何某某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心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动态评估,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依据。一是深入调查评估再犯风险。司法社工通过实地走访何某某家庭、就读学校,通过面谈、心理测试、家庭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其成长轨迹、性格特征,分析评估何某某的犯罪诱因与风险因素。调查发现,何某某作案时为高三学生,无前科劣迹,还有一个弟弟小学在读,父亲、奶奶的相继离世对其影响巨大,加之母亲为维持生计早出晚归无暇管教,其情感支持系统薄弱,性格逐渐孤僻,成绩一落千丈。考虑到何某某系自首,再犯风险较低,检察机关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司法社工提供跟进服务,设定跟进频次,运用倾听、同感、澄清等方式继续多方了解其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动态评估何某某回归社会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二是精准调查辅助监护监督及检察听证。针对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何某某犯罪诱因,检察机关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者、心理咨询师等,从心理矫治疏导、家庭监护强化等维度共同加强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结合前期动态调查结果,检察机关就本案举行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司法社工介绍社会调查结果,帮助听证员全面了解何某某情况。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对何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实现对其教育、感化、挽救。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和司法社工持续调查跟进,注重心理疏导和亲子关系修复,何某某与其母亲的亲子交流模式矫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其本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稳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何某某已经通过提前批单招考试,被某职业大专院校录取,开启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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