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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四十一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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