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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8)

第七十八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八项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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