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繁荣发展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守正创新,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机制,研究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司法行政、统计、新闻出版、网信、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平台建设;
(二)具体负责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管理等日常工作,开展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发布;
(三)拟订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四)开展新型智库的日常管理服务;
(五)指导、监督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筹资源和研究力量,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
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社会科学院等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所)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引领作用。
第九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加强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建设,培育建立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本市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加强巴渝文化、三峡文化、抗战文化、革命文化、统战文化、移民文化等的传承、研究和转化,大力弘扬红岩精神,厚植重庆城市精神,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为文化强国建设贡献重庆智慧。
第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和高质量教材体系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融合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提升学科发展质量。
第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哲学社会科学机构、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传播阵地,积极宣传推介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讲好中国故事、重庆故事,提升重庆文化软实力和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力。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通过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学术交流平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机制,优化优秀成果出版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创办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措施,支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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