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市新型智库建设,完善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新型智库建设。
新型智库应当坚持面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加强国情市情调研,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主动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科研需求,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新型智库建设单位应当健全智库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评价体系,推动实体化建设。
第十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等为衡量标准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分类评价、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构建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成果发布机制,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机构通过专业化运营团队等多种方式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弘扬科学家精神,为科研人员潜心科研营造尊重学术、尊重人才、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科研项目、人才计划、成果发表等科研活动全流程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伦理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注重学术道德,增强自律意识,培养良好学风。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科研诚信、公序良俗原则,遵守学术道德,遵循学术规范,不得实施抄袭、剽窃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内容,在每年9月全国科普月集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老年大学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培养青少年和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发新形态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作品,建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景,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和普及基地建设。
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创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形式,逐步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术资源向社会免费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及措施,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部门,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本市探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联系哲学社会科学重点人才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督,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市人力社保部门、市教育部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社科类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社科类社会组织研究人员、科普人员职称评定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数字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信息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探索实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经费包干制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及时发布决策咨询需求,加强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建立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通过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方式,引导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政策研究、决策评估等工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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