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3)
第二十八条 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成立学术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开展捐赠活动或者成立学术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骗取哲学社会科学表彰、奖励的,由授予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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