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5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
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应当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本市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下达本市征兵命令,部署本市征兵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结合兵役登记、欢送新兵、军校招生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征兵宣传,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加强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在兵役机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指导下,引导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开展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和体能训练、军事类兴趣活动等,预征预储有应征意愿、符合应征条件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采取职能部门派驻等方式适时充实配备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推进征兵办公室常态化运行;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公安、教育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应征公民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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