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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2)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沂蒙精神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完善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设施,优化提升旅游服务,打造红色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引导、推动承载沂蒙精神的红色文化资源与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优化整合,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沂蒙精神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沂蒙精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创新沂蒙精神主题研学产品和文化旅游体验项目,拓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新形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沂蒙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承弘扬沂蒙精神与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机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帮扶工作机制,促进沂蒙革命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沂蒙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建立健全生态、交通、产业、园区等多领域协作机制,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向沂蒙革命老区流动,提升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条 对在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和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沂蒙精神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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