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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2)

第十六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以及符合条件的随调家属的安置岗位计划,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编制。

安置岗位计划应当明确接收安置单位名称、岗位性质和数量,岗位数量应当保障退役军人的选岗需要。

第十七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十八条 对以转业和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残疾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安排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岗位,保障其享受有关待遇。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妥善解决其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入学、转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选择接收安置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

转业军官无正当理由拒不选择接收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的,其人事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退回部队。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报到期限通知接收安置单位。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报到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将报到时间、工作岗位、待遇等情况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并对安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助,并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第二十三条 对以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供养等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落实有关保障待遇。



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促进规划,保障退役军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了解掌握退役军人的专业特长和教育培训、就业创业需求,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指导等工作,帮助其转变角色、适应社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退役军人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跨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协作机制,统筹优质教学资源,为有特定需求的退役军人跨省或者跨设区的市参加培训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并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专科升本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以实行注册免费入学。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或者复学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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