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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4)

工会应当依法单独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其催缴,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财产管理情况等实行审查监督。

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同级工会组织提供用于办公和开展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等物质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同级工会适当补助,以弥补其经费的不足。

县级以上总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等,依法享受同类公共文化设施待遇。

第四十五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依法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会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工会的经费和工会用自有资金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会相关设施和活动场所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更好服务职工群众。

工会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维护、管理和工会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依法撤销,其财产、经费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工会组织合并的,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二)工会组织分立的,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配;

(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的,应当进行清算,剩余部分移交上一级工会处置。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休、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指导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的;

(三)阻挠、限制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

(四)其他阻挠、限制工会和职工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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