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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4)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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