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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五十五号


  《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

  (2025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推进本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规范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发展规划以及依据发展规划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第三条 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加强全局性谋划和战略性布局,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制定发展规划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战略部署,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本市完善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规划领导协调机制,推动规划衔接落实,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推进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按照职责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统筹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研究编制、推进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财政、规划资源、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 本市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字化应用。

  本市建立发展规划信息系统,跟踪监测规划制定和实施进程,推动规划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归集共享。

  第七条 本市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建立规划协同机制,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加强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强化重大问题联合研究、重大项目协同推进、重大政策共同实施,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规划协同

  第八条 本市发展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服务国家战略、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规划是本市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遵循。

  第九条 本市健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形成规划合力。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发展规划编制,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对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明确的重大指标、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进行细化落实。

  第十一条 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发展规划编制,以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对发展规划在特定区域明确的重大指标、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进行细化落实。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应当与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协调,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提出的空间开发保护活动提供指导、约束和支撑。

  第三章 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党委关于制定发展规划的建议组织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编制。

  区域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编制。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展基础、发展环境;

  (二)指导方针;

  (三)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

  (四)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时空安排,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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