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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25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妇女权益保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妇女发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推动其贯彻实施;

  (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小组等妇女组织。

  第七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妇女和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妇女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等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将男女平等教育融入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的男女平等评估。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

  省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统计监测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综合应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依法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依法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组成人员。

  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二条 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配备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重视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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