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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3)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推动家庭教育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探索家庭教育人工智能应用新场景。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研发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服务新媒体产品。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家庭、学校应当帮助未成年人增强网上信息识别和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时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科学养育观念,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理性确定未成年人成长预期,尊重孩子心理发展规律,疏导化解未成年人的负面情绪,提高未成年人应对挫折的能力。
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学校与家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建立心理健康支持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畅通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及时转介、诊断、治疗。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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