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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2)
第十八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制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时,可以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次审议后的法规案,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交法制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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