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3)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项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提案人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
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废止案的审议,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该法规制定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和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向全体会议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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