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25年1月9日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项目库、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本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并处理好与本市其他法规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的意志,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

第二章 立法项目库、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等形式,加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项目库,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根据立法项目库,结合实际,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四条 编制立法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征集、汇总、管理等日常工作。
编制立法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