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6)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广安人大网以及广安日报上刊载。
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机关制定的配套规定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与相关地方性法规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常务委员会有权要求其予以修改、重新制定或者撤销。
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执法部门等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提出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提出意见。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人员与信息共享机制,深入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委托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听取立法建议等形式,推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配合开展征集法规项目、征求法规草案意见和组织代表集中研读讨论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立法专家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选聘有关专家,为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以及立法后评估等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
立法专家库工作制度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六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等工作,应当遵守立法技术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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