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8年1月4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月6日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资阳市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项目库
第二节 立法计划
第三节 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报批和公布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提案人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第七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八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九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立法权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项目库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库,为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做好立法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立法项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拟规范的主要事项、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立法建议项目,经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拟定立法项目库草案。立法项目库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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