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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
第十五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团体负责起草;涉及部门较多且协调复杂的综合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部门负责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立法事项的规定;
(二)立法宗旨目的、调整范围、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主要原则等;
(三)省内外可以借鉴的规定和做法;
(四)立法事项的理论研究情况;
(五)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六)有关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对立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工作,适时听取起草工作有关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单位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共同研究修改。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会议。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交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二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前的一个月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人大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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