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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6年3月23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5年2月10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本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效。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八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发挥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规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编制、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
地方立法项目建议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规名称;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沟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合理安排立法进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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