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研究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对申请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立法项目库,将未纳入立法规划项目的立法建议项目纳入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起草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二十二条 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成立地方性法规起草专班,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组织召开法规起草预备会,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人员参加,就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思路、结构、主要内容等进行讨论研究。
第二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协调指导,并对法规草案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论证、听证、评估报告、条文依据等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其法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法规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其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废止的必要性和理由依据,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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