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7)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三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团结各民族公民,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州。
第七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七十五条 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自治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州内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照顾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七十六条 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七十九条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鼓励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节庆活动。
每年公历十月一日是自治州成立纪念日,休假一天。
每年农历六月二十四日是彝族传统节日“火把节”,休假三天。
每年公历十一月二十日是“彝族年”,休假三天。
第七章 自治州的人才培养与管理
第八十条 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自治州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自治机关通过多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自治州各项建设中的作用。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参加自治州建设;采取特殊措施,留住自治州内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八十一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选拔和配备干部。重视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并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十二条 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聘用办法,加强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人才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
自治州在录用或者聘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和名额,可以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可以确定州内招录或者聘用人员所占比例和条件。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上级机关设在自治州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当地人员,特别是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八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州工作人员的地方性福利、离退休待遇和医疗、住房等的补充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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