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5)
在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执法部门等对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六十六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25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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