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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6)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七十三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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