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月1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四部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及其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是以农业灌溉用水、城乡生活用水、工业供水、防洪、生态保护用水为主,结合发电、水产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
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气象、水文、输变电、通讯、安全警示等设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建设、供水、用水以及从事涉及大桥水库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大桥水库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七条 对管理、保护、建设大桥水库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保护和建设
第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征地范围以外水库集雨区为大桥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
大桥水库工程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副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漫水湾枢纽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管理范围。
漫水湾枢纽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大桥水库工程左右干渠、漫水湾左右干渠(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泸月渠的征地范围为工程的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的区域为工程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大桥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漫水湾枢纽工程及左右干渠,泸月渠。
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单位管理,并筹集资金配套建设,同时接受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支持、鼓励受益地人民政府在干支渠以下渠系设立用水户协会或者其它用水组织,管理、维护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
第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大桥水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防洪抗洪、防震救灾和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 受益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益农户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干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
第十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灌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内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设施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有效灌溉面积占用费和工程设施补偿费。
第十四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渠、穿渠、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等建筑物以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大桥水库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向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五条 不得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爆破、建窑、建房、埋坟、开矿、采石、取土、伐木、建厂;
(二)在大坝、渠堤上建筑、种植农作物、除草或者从事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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