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3)
大桥水库库区及工程配套灌区工程干支渠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移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迁。任何人不得迁入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定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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