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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4)
第四十八条 鼓励村(居)民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等;自觉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构)筑物整洁完好;清除残墙断壁、废弃物,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
第四十九条 在村容村貌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设施、道路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
(二)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三)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养殖圈舍;
(四)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负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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