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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25年1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
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自治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本届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 
第九条 申请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据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法规建议稿,并明确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时间。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专家等,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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