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3)
第二十四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材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法规草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法规草案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基本重复上位法、不符合本州实际、可操作性不强、重大问题争议未解决等问题的,应当向起草责任单位提出修改、补充完善的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法规草案经修改、补充完善后仍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主任会议决定建议提案人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八条 提案人确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法规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对专业性问题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关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情况,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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