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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
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提出审议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并明确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时间。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作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对申请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五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法规案的起草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团体负责起草;涉及部门较多且协调复杂的综合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部门负责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事项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论证、听证、评估报告、条文依据等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的类别名称可以称条例、办法、实施办法、决定、规则和守则等。
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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