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6)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等工作,应当遵守立法技术规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等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支持。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立法协作基地。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高法规的实施效果。
第六十七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六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出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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