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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
第十五条 申请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并明确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时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第十七条 研究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对申请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初步方案,经征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 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调研、起草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地方立法协作机构、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二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以及与部门规章、省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等重大问题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提供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必要的参阅材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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