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2)
十二、电网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文物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设施和保护区域,减少对居民聚居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十三、电网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抢险救灾等应急电网建设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确需分期建设的电网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建设,可以不实行土地征收。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建设活动给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四、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者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十五、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和对林地的占用。
电网建设项目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林业草原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十六、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以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十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在电网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征地占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青苗补偿、障碍清除等工作,按照电网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应当由其建设的电力电缆线路通道、交通道路、给排水等配套设施。
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输电架空电力线路采用入地电缆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签订资金补差协议,按照协议补足工程投资差额,开工前确保资金到位。
十八、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相互跨(穿)越时,除因此产生的必要工程建设改造、迁移、补偿费用外,各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收取的费用除外。
十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电网技术创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
鼓励电网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电网建设的氛围。
二十一、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领域的沟通协作,提高区域电网互联互通和电力余缺互济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供应能力。
二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跟踪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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