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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促进川菜发展条例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川菜文化,推动川菜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促进川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川菜产业促进、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创新发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川菜发展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各方参与、传承弘扬、鼓励创新、绿色健康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川菜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川菜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促进川菜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实施促进川菜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促进川菜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促进川菜发展,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川菜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统计、经济合作、林业草原、广播电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川菜发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川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七条 川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川菜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丰富供餐形式、优化消费提示等方式防止餐饮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风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川菜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广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的消费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将川菜产业布局与资源产地、地域文化、品牌优势相结合,推动不同区域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支持建设集原辅料供应、食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科技研发、检验检测、餐饮服务等为一体的川菜产业集聚区,推动川菜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开发本地区特色农产品资源,推动优质、生态、绿色的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加工基地、川菜特色原辅料基地建设,提升川菜原辅料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推动冷链物流信息共享,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为川菜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鼓励川菜生产经营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对接合作,保障川菜原辅料来源稳定、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生产、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川菜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川菜产业与特色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联动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川菜生产经营者培育,完善、延伸川菜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不同规模的川菜生产经营者资源共享、协同创新、融通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名菜、名厨、名店等川菜餐饮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注册川菜及原辅料集体商标,培育川菜品牌展会,加强相关公共品牌、地理标志的宣传与保护。
支持川菜生产经营者加强川菜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通过投资、控股、技术与品牌合作等方式,实现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第十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川菜标准体系的规划,推动制定和完善菜品标准、食材标准等川菜生产经营相关标准,促进川菜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川菜生产经营企业、川菜相关行业协会围绕川菜生产、加工、服务、管理、营销以及反食品浪费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川菜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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