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规划
第三章 监测预防
第四章 综合治理
第五章 避险搬迁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科学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预防、综合治理、避险搬迁和应急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减轻按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划分等级,相关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专业支撑、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与当地驻军和民兵组织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等工作,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管、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气象、地震、测绘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制定相应预防治理措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可能引发或者遭受的地质灾害以及采取的预防治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与毗邻地区政府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预报、避险搬迁、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第九条 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预防、应急处置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避险搬迁等经费,在划分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列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避险搬迁等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识别、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推广地质灾害防治先进技术、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决策支撑作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识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依法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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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