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和技能教育,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避险演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防治规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风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风险防控分级管理意见,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当重点针对地震灾区和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攀西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部队营区、学校、医院、景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敏感区域,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应当进行重点勘查,加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力度。
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实施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措施后,经监测、评估确认危害消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风险区划定、核销等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区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协调,并与毗邻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报备。
第十五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规划编制内容。规划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充分运用已有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成果。
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通信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区、重点防治区、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技术、物资装备设备、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准备措施;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风险区等级,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规划和工程建设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城镇、乡村、部队营区、学校、医院、景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能源管道、通信工程、广播电视等重要基础设施作为防护重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分布概况;
(二)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重点防治区、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六)地质灾害应急措施。
第三章 监测预防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本地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并充分应用大数据、遥感遥测、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增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为基础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驻守支撑专业队伍,明确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村(居)民进行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提前、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对群测群防员应当给予适当履职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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