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章 科学技术服务与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西部地区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腹地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科技强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健全科技管理体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和资源配置,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进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研究协调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安全风险。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技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加大优质科普服务供给,提升公众应用科学知识提升生活质量的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支持培育高质量专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强科技评价能力建设,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完善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成果等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强化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布局,制定精准高效的科学技术计划,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和基础研究平台(基地)建设,支持自由探索,强化目标导向,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