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并在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统筹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开发,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产业化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依法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按规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科学技术人员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建立健全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试平台建设,促进中试与创新链、产业链同步发展。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以及产品检验检测等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快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引进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支持技术要素有序流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技术经理(经纪)人、科技咨询师培育发展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科学技术与政务服务、卫生健康、公共安全、自然保护等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成果在相关领域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技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探索科技和文化旅游融合的有效机制,推动实现文化旅游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及运用,发挥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处置上的作用,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应对处置灾害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领域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牵头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的扶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打造科技创新体集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设立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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