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4)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
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省内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跨区域对接合作,推动区域创新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稻城世界级天文科学观测中心等建设,支持成都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创新主体,积极争创国家级园区。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科技创新模式,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区域创新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和合作共赢。
省人民政府积极推动与重庆市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在创新载体建设、重大战略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数据、人才、成果等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推进成渝地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定期举办“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打造高层次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开展联合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吸引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创新要素。
境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国际科技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可以在本省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机构和开放式创新平台,与各类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需求发布、预约使用等服务,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开放科学仪器设备和设施。
第七章 科学技术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和专家信息库,在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作出其他与科技创新有关的重大决策时,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稳定增长,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等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享受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建立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对优秀团队、重点研究领域的长期稳定支持,发现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团队。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设立科技创新类投资引导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项目,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容错机制以及考核机制,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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