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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3)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辅警分类管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配备量化额度分别核定,未经考录勤务辅警不得转为文职辅警。
第二十七条 建立辅警层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晋升、降低层级,并享受同层级劳动报酬待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教育训练纳入教育训练工作规划,由其教育训练部门或者辅警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辅警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辅警回避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与反馈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辅警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 奖励与抚恤
    
第三十二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辅警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省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名额在全省定向招录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辅警。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且符合入警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三十四条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抚恤待遇,其子女报考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参加辅警招聘时,比照享受公安英烈子女待遇。
  辅警在执行公务期间,为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依法享受相关伤残待遇,享受公安机关伤残人民警察的优抚待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招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辅警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辅警管理相关制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实施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辅警履职期间,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因辅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当事辅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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