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2)

  “(三)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等;

  “(四)其他科普活动。”

  十九、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小学阶段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每周至少一个课时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学阶段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实践和课题研究活动。”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十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科普基地”修改为“科普教育基地”。

  (二)删去第九条第十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科普示范点”的表述。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