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
(四)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科普责任;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科普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由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编制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市科普工作规划组织起草规划实施方案,提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和承担重点科普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监督、检查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组织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中期评估或者对某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保障财政经费对科普的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普事业。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财政保障。
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科普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科普标准体系,为科普活动提供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引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科普工作规划要求认真履行科普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加强科学教育和针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各项要求,并将相关工作列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工作考核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行科普教育学分制,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鼓励创新创造等各项工作要求,并将劳动者科学素质要求列入职业培训、考核和鉴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任务,并将科学素质要求列入公务员考试录用内容。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提高科学执政水平、科学治理能力和科学生活素质。科学素质要求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全民卫生和健康教育计划,普及卫生和健康科学知识。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科普机制,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及时澄清有关食品安全的伪科学谣言,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加强应急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基本技能培训,提升市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和伪科学谣言。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节能和生态科普工作,提升市民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开展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绿色建筑的科普工作,提升市民对人居环境的认知和选择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国防动员部门建设国防教育科普设施,从事国防科普作品创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科普活动。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区科普设施建设,优化社区活动平台的科普功能,增强社区科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市总工会应当结合工会工作任务和特点,组织开展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提升职业技能、促进创新创造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团市委应当结合共青团工作任务和特点,组织开展多种特色科普活动,推动青少年科普场所建设,组织管理科普志愿者队伍,加强对青少年珍爱生命、崇尚科学文明、激励创新创造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市妇联应当结合妇联工作任务和特点,组织开展多种特色科普活动,向妇女、儿童宣传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
第三十八条 运用财政性资金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应当结合项目特点书面约定申请人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承担科普义务:
(一)提供说明相关项目或者产品科学原理和先进性的科普作品、科普产品供科普平台和公众使用;
(二)由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就本款第一项内容向公众进行说明;
(三)提供科普场所或者向公众开放相关设施、设备并作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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